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陳威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粵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