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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范馨元

  • 當事人
    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00號原   告 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湧嶧即邱志豪即有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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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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