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4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沈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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