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卓泰慶,分割卓泰慶公同共有之遺產,業經判決在案,而原告為卓泰慶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 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經查:本件判決當事人不含聲請人在內,對於聲請人亦無既判力或爭點效可言,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未提出當事人同意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證據,是其聲請不合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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