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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205號

變更負責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嫚瑩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詠筑應將和麟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相對人魏嫚瑩云云。惟在有限公司,依法其負責人為董事或公司經理人,聲請人聲請意旨已非明確。又董事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是無法逕與他人訂立契約或調解之方式同意上開調解聲明即能變更董事,是聲請人之調解聲明顯不合法律規定。且縱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請求返還出資額,其僅得代位行使權行以保全其債權,並無權就處分相對人即債務人魏嫚瑩之權利,是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他人成立互相讓步之處分合意。復以聲請人自承相對人陳詠筑為相對人魏嫚瑩之女,相對人魏嫚瑩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更難認相對人等願對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債權能配合出面達成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不能調解,亦無調解必要,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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