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 原告
- 昇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伶
- 被告
- 許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中旬承接原告委託之涼墊商品設計案,並收取訂金,原告於108年3月25日付清尾款後,被告竟片面解除契約,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