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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原告
昇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伶
被告
許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中旬承接原告委託之涼墊商品設計案,並收取訂金,原告於108年3月25日付清尾款後,被告竟片面解除契約,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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