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608號原 告 昇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伶 被 告 許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中旬承接原告委託之涼墊商品設計案,並收取訂金,原告於108年3月25日付清尾款後,被告竟片面解除契約,為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