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956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被 告 元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滄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等情,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服務委託合約書衍生之紛爭而涉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服務委託合約書第5條第13項可稽,是本件訴 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