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6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益、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吳添益之身分證號碼、實際住居所,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員警僅現場拍照登記備查,並未提供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資料,本院依車牌號碼查詢車主資料,並非吳添益,是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資料、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應補正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