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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6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益、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吳添益之身分證號碼、實際住居所,經本院函調交通卷宗,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員警僅現場拍照登記備查,並未提供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資料,本院依車牌號碼查詢車主資料,並非吳添益,是本院無法確定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資料、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應補正被告吳添益之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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