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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7號

聲請人
林界清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相對人
金裕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葉添洽
相對人
相對人
杜中文

      鄭宇恩

      王姿予

      陳佑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彰補字第34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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