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救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曹勝富
- 訴訟代理人
- 梁徽志律師
- 相對人
- 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共 同 黃東隆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隆和春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以為釋明,且難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之。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得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之訴部分,為顯無理由,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據,爰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