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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峰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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