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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1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益企業社即呂阿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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