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原 告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 告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 顧雅芳 顧雅婷 顧清泉 顧清養 陳志銘 陳志雄 吳江西 吳志祐 吳益翔 吳英全 吳麗婕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原銘 顧子文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表格最末列及最末欄關於合計金額「564,621」之記載,應更正為「564,8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