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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原告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告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告
顧朝和
被告
顧朝成
被告
顧美惠
被告
顧晉榕
被告
顧雅芳
被告
顧雅婷
被告
顧清泉
被告
顧清養
被告
陳志銘
被告
陳志雄
被告
吳江西
被告
吳志祐
被告
吳益翔
被告
吳英全
被告
吳麗婕
被告
顧安南
被告
顧安國
被告
顧國生
被告
顧原銘
被告
顧子文
被告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表格最末列及最末欄關於合計金額「564,621」之記載,應更正為「564,8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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