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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胡佩芬

  • 當事人
    張銓祐冠菱建設有限公司顧朝和彰化縣花壇鄉農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原   告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   告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 顧雅芳 顧雅婷 顧清泉 顧清養 陳志銘 陳志雄 吳江西 吳志祐 吳益翔 吳英全 吳麗婕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原銘 顧子文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表格最末列及最末欄關於合計金額「564,621」之記載,應更正為「564,8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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