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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品粵匯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59號原   告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被   告 品粵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力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訴。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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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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