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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許祥啟

  • 原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囑託鑑定已經完成,且兩造均陳明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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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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