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 原告
-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儷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小慧
- 被告
-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祥啟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40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388,760元,惟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亦以上開報酬主張抵銷,並經另案第一審判決認為有理由,予以准許,尚未確定,此有判決在卷可稽。為免裁判矛盾,本件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始符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