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鼎極家電有限公司、洪儷芬、元精精密有限公司、許祥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