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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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