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0號
- 原告
- 劉美美
- 被告
- 展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4,7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