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2號原 告 羅立敬 被 告 假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亦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在網路向被告購物,詎被告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致原告於107年11月11日遭詐欺集 團詐欺取財。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次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被告係因疏於管理資訊安全而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對原告詐欺取財之人,則另有他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