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3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蜜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被告
鈺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建文
被告
張婉柔
被告
共 同 龔厚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陳侶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鈺輝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被告鈺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陳述: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鈺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輝公司)簽發並由被告張婉柔背書交付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按期提示遭退票。被告張婉柔係基於背書之意思表示在發票人欄簽章,應與發票人即被告鈺輝公司對於原告連帶負責。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被告鈺輝公司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願負票據責任。

被告張婉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被告張婉柔為被告鈺輝公司之董事,因公司內部控制防止董事長顧建文濫行發票,始在發票人欄簽章,並非基於發票或背書之意思表示而為之,不負票據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經查:被告鈺輝公司雖表明願就系爭支票負票據責任,惟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尚難認已認諾,合先敘明。

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31條第1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第144條規定「第2章第1節第25條第2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2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第2章第7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69條第1項、第2項、第70條、第72條、第76條外;第2章第9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85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87條、第88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101條外;第2章第10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108條第2項、第109條及第110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鈺輝公司簽發交付之系爭支票,詎按期提示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鈺輝公司自認,堪信為真。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鈺輝公司應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主張被告張婉柔係基於背書之意思表示在發票人欄簽章一節,為被告張婉柔否認。依系爭支票之外觀,被告張婉柔係在正面發票人欄簽章,而非在背面或其黏單上簽章,則原告之主張,顯然不符票據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本院依票據之「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闡明後,原告仍不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是其主張,尚非可採,本院自不得無視上情,認作被告張婉柔為共同發票人,令其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張婉柔負背書人之票據責任,並與被告鈺輝公司連帶給付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鈺輝公司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850元(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鈺輝公司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      │
├──┼─────┼────┼─────────┼──────┼──────┤
│ 1  │DA0000000 │150萬元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107年5月15日│107年8月29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