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 原告
- 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
- 被告
- 邱湧嶧即邱志豪即有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