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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原告
寶芫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柴柏宇
被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訴訟代理人
施駿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約給付承攬報酬等情,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承攬契約衍生之紛爭而涉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承攬工程契約書第22條可稽,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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