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 原告
-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其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且訴訟代理人未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元。 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委任陳浩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