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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原告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其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且訴訟代理人未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元。
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委任陳浩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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