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戚其信
- 原告富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676號原 告 富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其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且訴訟代理人未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之委任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0元。 補正追加原告戚其信委任陳浩華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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