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714號原 告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律師 被 告 葉忠偉即宇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