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蕭力誠
- 相對人
- 鄭杰綸(原姓名鄭朝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院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本件執行事件(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074號)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再審之訴,業因遲誤法定不變期間,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以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