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20號
- 原告
- 榮峰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間請求退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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