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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3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原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間之各個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給付之服務費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0元、113,400元,各均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1,220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為2,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340元。

二、提出被告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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