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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柏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和仁、鄭永春、葉武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附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應補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訴請拆屋還地,應以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計算裁判費,原告應將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如前案判決書附圖三)套繪地籍圖後,特定占用土地之面積為何,並依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復據此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納之1,55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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