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526號原 告 柏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和仁、鄭永春、葉武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附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應補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現場彩色照片,並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被告地上物現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訴請拆屋還地,應以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計算裁判費,原告應將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如前案判決書附圖三)套繪地籍圖後,特定占用土地之面積為何,並依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復據此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納之1,5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