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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07號

原告
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錦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阿雪即宏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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