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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61號

原告
聚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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