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陳富勝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