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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范馨元

  • 原告
    陳富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原   告 陳富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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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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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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