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77號原 告 陳富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