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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35號原   告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原告與品粵匯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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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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