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35號原 告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原告與品粵匯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