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273號原 告 劉美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煜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