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33號原 告 晶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