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67號原 告 昌駿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