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94號原 告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郎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