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5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朱清全即榮全機車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湧嶧即邱志豪即有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