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 原告
- 新越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