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廖政勝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0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漢琮之住居所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 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被告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應包含法定代理人陳漢琮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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