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29號原 告 福爾摩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日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