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龍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鎖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喜利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