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0號原 告 龍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鎖住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喜利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