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6號原 告 蔡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庭於民國107年1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彰簡字第413號),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發回更審(107年度簡上字 第55號)。查本件於發回更審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6,440元,連同發回更審前已駁回原告之訴確定之205,000元部分,合計3,27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原告 起訴僅繳納3,970元,應補繳29,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29,5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