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6號原 告 蔡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唐采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標的物如為代替物,應表明其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如為特定物,應表明其名稱、數量及特徵,否則為起訴不合程式。 原告於訴訟中擴張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3,440元,及其中2,652,000元自民國108年4月26日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61,440元自108年10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35頁);其於108年11月6日書狀,則變更為「原告於原審至此案均已提出五樓 露台樓地板防水層未做好致使五樓下方之四樓前房產生壁癌相關瑕疵工程,請求瑕疵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61,440元,且 於彰訴字第6號再次提出,另原審及107年度簡上字第5號已判 決確定載明:原判決確定部份外廢棄,發回本院彰化簡易庭。原告請求之五樓露台樓地板與落地門軌道同高無檻之高度落差,且高於室內樓地板,相關瑕疵工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2,652,000元正。此訴訟仍於訴訟期間,非被告所謂擴張賠償損 害金額共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2,813,440元整及年息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二樓陽台樓地板有檻之高度落差,下雨已會濺入室內,相較五樓露台無檻之高度落差,下雨更加濺入室內,已無庸置疑」,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應認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