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邦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遺產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300 元,高於原告主張享
有之債權137,946 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
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 │ │種類│ │ │ │ ├──┼──┼────────────────────┼──────┼─────────┤ │ 1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280,000元 │ ├──┼──┼────────────────────┼──────┼─────────┤ │ 2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20,000元 │ ├──┼──┼────────────────────┼──────┼─────────┤ │ 3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號 │全部 │51,000元 │ ├──┼──┼────────────────────┼──────┼─────────┤ │ 4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全部 │152,500元 │ ├──┼──┼────────────────────┼──────┼─────────┤ │ 5 │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 │571,000元 │ ├──┼──┼────────────────────┼──────┼─────────┤ │ 7 │投資│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 │2,000元 │ ├──┼──┼────────────────────┼──────┼─────────┤ │ 8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股) │ │479,400元 │ ├──┼──┼────────────────────┼──────┼─────────┤ │ 9 │投資│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 │ │146,400元 │ ├──┴──┴────────────────────┴──────┼─────────┤ │ │合計:2,202,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