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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邦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遺產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300 元,高於原告主張享

有之債權137,946 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

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遺產│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
│  │種類│                    │      │         │
├──┼──┼────────────────────┼──────┼─────────┤
│ 1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280,000元     │
├──┼──┼────────────────────┼──────┼─────────┤
│ 2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20,000元     │
├──┼──┼────────────────────┼──────┼─────────┤
│ 3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號     │全部    │51,000元     │
├──┼──┼────────────────────┼──────┼─────────┤
│ 4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全部    │152,500元     │
├──┼──┼────────────────────┼──────┼─────────┤
│ 5 │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      │571,000元     │
├──┼──┼────────────────────┼──────┼─────────┤
│ 7 │投資│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      │2,000元      │
├──┼──┼────────────────────┼──────┼─────────┤
│ 8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股) │      │479,400元     │
├──┼──┼────────────────────┼──────┼─────────┤
│ 9 │投資│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 │      │146,400元     │
├──┴──┴────────────────────┴──────┼─────────┤
│                                 │合計:2,202,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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