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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肇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肇嘉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黃肇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黃肇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黃肇嘉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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