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6號
- 原告
- 天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肇嘉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肇嘉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死亡,原告應提出黃肇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具狀是否聲明由被告黃肇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如黃肇嘉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