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6號
- 原告
-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鏘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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