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6號
- 原告
- 施秉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祥即水池含笑社間給付薪資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祥即水池含笑社間給付薪資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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