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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廖政勝

  • 原告
    陳聖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371號原   告 陳聖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祥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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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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