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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78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龍租賃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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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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