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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9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98號

原告
協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河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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